持股限制
持股限制
根据2007年资本市场与服务法 第2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订立任何协议或安排的方式收购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股份。如果收购该等股份,在无需获得财政部的批准的情况下,已经持有任何股份的股票持有人或与股票持有人一致行动者,将以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已发行及实收股本的5.0%以上合计。
审批的申请须由拟收购股份一方提交给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员会,而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员会应将申请及其建议一同提交给财政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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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应寄送至:
Datuk Syed Zaid Albar
执行主席
证券委员会
3 Persiaran Bukit Kiara
Bukit Kiara
50490 Kuala Lumpur
Malaysia 提交的申请应提供详细信息和交易的理由。